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賴瑞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蔚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