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張銘智 被告 張銘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256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霖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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