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蔡正宏 訴訟代理人 蔡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羽婕 、 景凱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所謂聲明即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
二、經查,原告未於起訴狀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如係請求給付之訴,應具體表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或其他適法之聲明),或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何?倘原告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是原告起訴請求範圍不明確,致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補正聲明事項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屬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形。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1式2份),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