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90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1)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2)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2)九十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