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誌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誌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姚誌強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姚誌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244號│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671號│102年度中交簡字││實│││第169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9月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671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6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9日│102年10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8482號(已執畢)│102年度執字第11474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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