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判決正本對於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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