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楊淑貞 被上訴人即原告鍾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
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萬8,591元(計算式:169.67×73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