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41號上訴人 郭海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明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46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茲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其上訴時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25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趙伯雄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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