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債權人壹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遠達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與其印文相符之公司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