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善治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
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加重毀謗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無罪。
理由
壹、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散播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28日,在不詳地點書寫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之明信片後,寄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址,而一次將該不實內容散佈於眾,因該社區之守衛同時收到上開4張明信片,察覺有異,蒐集後交予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已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6年1月6日之審判筆錄等在卷可稽(見105年易字第642號卷第37頁背面、第4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前為男女朋友(未同居),因不滿甲○○○提出分手,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
4年9月5日至同年9月24日期間內之某日,在不詳地點書寫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書信寄予甲○○○,以加害其名譽之事恐嚇甲○○○,致甲○○○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至於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係以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足當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務經嚴格之證明,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證據能力,進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然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是以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仍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則無罪之判決書無庸就所持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加以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上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信件影本1份等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書寫上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信件予甲○○○,然辯稱:伊寫上開信件之目的,係想要甲○○○與伊復合。而甲○○○與伊交往時,確實有說過希望不要把伊與其交往乙事讓其他人知悉,但後來大家都知道伊與甲○○○在交往。另外,伊與甲○○○交往2年來之期間,甲○○○有向伊提了20次以上,稱其老闆與劉太太間係有曖昧之行為,伊於信件上寫「同時告知鍾老板與劉先生,劉太太與鍾老板有一腿之事此事非常嚴重,可能會影響妳的工作。」等內容,係因鍾先生與劉先生住在隔壁而已,伊揭發此事後,鍾先生、劉先生一定會去找甲○○○對質,如此一來,甲○○○2邊都不是人。至於伊信件上於方案乙第3點上寫「同時會告訴你新之男人,使他不敢和妳做朋友。」之內容,係因伊當時已經知悉甲○○○係有菜花,因此伊有向甲○○○之男友表示,若要與甲○○○發生性關係,要戴保險套,而上開信件確實係伊寫的,但伊係出於好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就其有於前揭時間,在臺灣地區之不詳地點,書寫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信件後,將之寄送予甲○○○乙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稱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核屬吻合(見105年易字第642號卷第27頁正面),復有信件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4頁、第25頁),首堪認定。
㈡又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伊認識被告,被告會一直打電話予伊,且還有寫信給伊,被告係稱如果伊不與其約會,就要將伊與被告先前在一起的事情告訴大家,致伊心生畏懼而害怕出門云云;嗣於104年12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伊與被告曾經是男女朋友,交往沒幾個月,而被告一直打電話予伊,要伊與其出去幹嘛,且被告還有寄給伊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信件,內容即係要伊與其見面,不然被告要公開伊與被告交往之情形。另該信件中所提到之鍾老闆係伊老闆,而劉先生、劉太太則係伊鄰居,是伊與被告在聊天時,不小心透露出鍾先生與劉太太有一腿的事情,被告就以此威脅伊,表示其要將此事告知劉先生,可能會影響伊的工作。至於信件中所提到之「會告訴你新之男人,使他不敢和妳做朋友」部分,被告係沒有說其要說何特定之事情,是被告會亂說,到處亂傳伊不雅的事情,影響到伊的名譽跟名節。而伊很久之前就已經離婚了,沒有其他固定交往之對象,至於伊為何怕被他人知道伊與被告交往乙事,係因都是伊鄰居,且係熟人,沒有必要讓人知道伊與被告在交往之事等語;復於10
5年1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寄給伊的信件內容有恐嚇伊,就是被告在信裡寫的,要公開伊與被告間的事情讓大家知道,讓伊與其他人無法做朋友,還說要跟伊老闆講,讓伊沒有工作,伊覺得很害怕。而關於被告所書寫信件內容之方案乙第1點,要公開伊與被告交往的情形,使眾人知道部分,因被告與伊鄰居認識,且先前交往時,係沒有讓其他人知道伊與被告係男女朋友,所以被告說要公開伊與其交往的事情,伊會覺得對鄰居不好意思,且被告所稱公開交往之情形,係包含伊與被告發生親密關係之內容。另關於信件中方案乙第2點中「告知鍾老板與劉先生,劉太太與鍾老板有一腿之事。」部分,係因伊之前跟被告在聊天之時,伊曾經提到鍾老闆與劉太太有一腿,但伊僅係在聊天時提一下,算是聊天,被告以此威脅伊,說其要去跟鍾老闆講,說係伊將此事告知被告的,且被告還半夜打電話給鍾老闆,要老闆不要給伊工作云云;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收到被告寄送予伊,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信件,當時係在伊住處信箱內所收到的。而關於該信件上載之方案乙第1點,係因平常大家都會在榕樹下乘涼,因為大家都是鄰居熟人,而被告不是這邊社區的人,被告會跑來聊天,因伊與被告有來往這些事情,鄰居都不知道,伊先前即有跟被告說不要講出去,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不要跟別人講伊與被告的事情,因大家都很熟了,伊也不好意思讓大家知道這件事情,所以伊覺得被告不應該跟別人講伊與其交往的事情,但被告說其要跟別人講此事,伊也沒有辦法,但被告說要去跟別人講其與伊有在交往的事情,伊不會因此感到害怕。另關於信件上方案乙的第
2點,係伊老闆鍾老闆之前在開舞蹈教室,說什麼鄰局劉先生的老婆劉太太與其有在來往,這係伊聽說的,也不干伊的事情,係伊與被告在聊天時,伊隨便跟被告講的,被告也拿來當話題,被告這樣做真的很無聊,而被告若將鍾老闆的事情講出去,也沒有什麼,老闆只會罵罵伊而已,罵罵就過了。又伊自104年迄今,除了被告外,伊沒有與其他之男性交往,被告信件中所載什麼新男人的事情,係被告自己嘴巴在講的,伊不會怕就隨便被告講等語(見偵字卷第8頁正面、背面、第21頁、第22頁、第50頁至第52頁;105年易字第64
2號卷第27頁正面至第31頁背面)。是依證人甲○○○前揭所證,可徵其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雖曾陳稱,被告所書寫並寄送予其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信件,係有致其感到畏懼,然其嗣於本院審理時則係陳稱,就被告所書寫並寄送予其如附表二所示信件之內容,並未讓其感到有何畏怖之情,可徵證人甲○○○就有無因被告所寄送之信件而心生懼怕乙節,前後所證情節,顯有不一。
㈢而參之被告所書寫並寄送予證人甲○○○如附表二所示方案乙第1點「公開我們倆人交往情形,使眾人知道。」之內容以觀,證人甲○○○前開於檢察官訊問時雖陳稱,其會感到害怕,然其經檢察官先後2次訊問「公開妳與被告之交往情形,使眾人知道,為何會讓妳感到害怕?」,證人甲○○○則係覆稱「因為我們都是鄰居,都是熟人,沒必要讓人知道我們交往乙事」、「因被告與鄰居也都有認識,先前交往時,沒有讓別人知道我們是男女朋友,所以被告說要公開,我會覺得對鄰居不好意思」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22頁、第51頁正面),證人甲○○○該等陳稱情節,與其前開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全然吻合,則依證人甲○○○該等所陳之情,顯見其僅係認對鄰居不好意思而已,顯與因被告表明要將其曾與證人甲○○○交往乙節告知他人,而導致證人甲○○○心生畏懼之情有別;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更係陳稱,被告跟人說先前有與其在交往乙事,其並不會因此感到畏懼等語,則證人甲○○○前開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其有因此事而感到心生畏怖之情,是否可採,已然有疑。再者,證人甲○○○前開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其與被告交往前,其早已離婚之情以觀,則縱證人甲○○○與他人間係有男女交往之關係,亦未涉及違法抑或係有道德觀感之問題,是縱證人甲○○○與被告交往期間,係有請被告不要將渠
2人交往乙事告知旁人,而被告嗣後卻向證人甲○○○表示,其要將先前交往情形告知眾人,則於被告與證人甲○○○交往之期間,未有違法抑或涉及有恐遭大眾認渠2人因交往而牽涉有道德之問題,被告此舉,自客觀而言,亦難認有何加害證人甲○○○名譽之情事存在。又被告寄送予證人甲○○○信件上所載之方案乙第3點中,係有提及「同時會告訴你新之男人,使他不敢和妳做朋友。」乙語,然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示:就被告寫信予伊,要將伊的事情跟伊交往的對象講乙事,被告係自己嘴巴在講,伊不怕,就隨便被告講等語(見105年易字第642號卷第31頁背面),可知證人甲○○○本院審理時尚明確陳稱,其就被告於前揭寄送予其之信件方案乙第3點所載之內容,並不會致其有畏懼之感覺。甚者,參照證人甲○○○迭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係陳稱,除先前有與被告交往外,其並無與其他之男性交往之情形。是證人甲○○○既自陳,其與被告分手後,並無與其他之男性交往,則被告向證人甲○○○表示,其要將證人甲○○○之事告知予證人甲○○○新交往之對象知悉等語,於此一在客觀現實上顯然無法達成之事告知證人甲○○○,衡情又豈會造成證人甲○○○係有心生畏懼之情。
㈣再者,被告寄送予證人甲○○○前開信件方案乙之第2點上,係記載有「同時告知鍾老板與劉先生,劉太太與鍾老板有一腿之事此事非常嚴重,可能會影響妳的工作。」等內容。就此,證人甲○○○前揭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陳稱,係因聽說鍾老闆與鄰居劉太太係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其先前在與被告聊天時,有將此事告知被告,然被告卻於信中表示其要將此事告知其老闆鍾先生及鄰居等語,而參照被告就證人甲○○○曾於聊天時告知其此情,且其於信中確有表示要將此事告知鍾老闆及劉先生之情,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案,是認證人甲○○○前揭證述之情,堪信屬實。然既鍾老板與劉太太有不正常之關係乙事,係證人甲○○○與被告在閒聊中,證人甲○○○自行將此事告知被告,且被告本未負有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之義務,則被告向證人甲○○○表示,其要將此事告知鍾老闆及劉先生,本即難認係屬何不法行為之情事存在。甚者,證人甲○○○前於檢察官訊問時雖有陳稱,被告係藉此事對其威脅,讓其感到害怕云云,然其嗣於於本院審理時卻係陳稱,縱被告將上情講出去,鍾老闆也只是罵罵而已,也沒有什麼,可見證人甲○○○就有無因被告向其表示要將鍾老闆與鄰居劉太太有男女關係乙事告知鍾老闆而心生畏懼之情,前後所證情節,全然迥異,自無僅憑證人甲○○○前後不一之指訴,而認其確係因此而心生畏怖。是以,被告所書寫並寄送予證人甲○○○上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信件,於客觀上已難認定被告係以不法之手段恫嚇證人甲○○○;復亦無從認定,證人甲○○○確因該信件之內容,而有心生畏懼之情,自難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既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為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是依上開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慈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表一:
┌──┬─────┬─────┬───────────┐│編號│寄件人│收件人│明信片內容│├──┼─────┼─────┼───────────┤│1│乙○○於明│ 楊梅 仁美 里│甲○○○小姐:│││信片上黏貼│中興路273│以後約會不要常去汽車旅│││「凱萊汽車│巷19弄7號4│館│││旅館」之名│樓│直接到妳家裡,可省1000│││稱。│吳先生│多妳多賺│││││ 威爾剛 、保險套、潤滑劑│││││我會自備。│├──┼─────┼─────┼───────────┤│2│同上│ 楊梅鎮仁美 │甲○○○小姐:││││里中興路27│難道妳這麼缺錢同時要應││││3巷19弄1│付四個人(男)││││號│難快妳的「病」治不好,││││瑞士村管委│一個傳染一個││││會│互相感染病源是誰妳自己│││││都不知道│├──┼─────┼─────┼───────────┤│3│同上│楊梅中興路│甲○○○小姐:││││273巷7號5│錢不是問題祇要妳身體乾││││樓│淨不要染病,否則傳染到││││彭先生│此非同小可,給鄰居知道│││││妳要如何做人。│├──┼─────┼─────┼───────────┤│4│同上│楊梅鎮中興│管委會:││││路273巷7│据本店顧客投訴貴村住戶││││號6樓│甲○○○女士疑似患惡病││││楊先生│,請她治療完全後再交其│││││他男人,不要再害其他人│││││。│└──┴─────┴─────┴───────────┘附表二:
┌──┬───────────────────────┐│編號│內容│├──┼───────────────────────┤│1│因打電話妳故意不接,因太愛妳,不得不用此法,請│││深思。│││一、方案甲:中秋節快到想送月餅給妳,不知妳喜歡│││那種口味,定於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一起到│││愛買採購。(下午5:30分)在老地方見面,一│││切恢復原來一如往昔。│││二、方案乙:│││1、公開我們倆人交往情形,使眾人知道。│││2、同時告知鍾老板與劉先生,劉太太與鍾老板有一│││腿之事此事非常嚴重,可能會影響妳的工作。│││3、同時會告訴你新之男人,使他不敢和妳做朋友。│││以上事態嚴重,惠請三思,否則不能怪我採此手段。│││接信後立即打電話給我,如過了星期四,我就採取第│││二方案,大家沒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