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唐惠苓 相對人 彭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彭道暄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保證、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1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彭道暄於108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40萬元,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9年1月1日止。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2月3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觀音││1128││99.84│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19│同上土地│興隆里3│住家用、│第一層:48.31│陽台:10.97│全部│││││觀音段11│鄰興三街│、加強磚│第二層:48.31│平台:5.25││││││28地號│11巷25號│造│合計: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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