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鄭富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蔡秋香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陳蔡秋香之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查報結果
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