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鄭富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蔡秋香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陳蔡秋香之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查報結果
   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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