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請人鑫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ZH0000000號)之支票受款人名稱是否有誤(如附件)?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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