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債權人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來 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例行管理維護公共基金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7樓之1號)。
㈢提出債務人「 賴來足 (住○○市○里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