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簡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成可薇 (原名 李雅蘭成雅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88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成可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成可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88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其提出之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上開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同時請求法院調取,如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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