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李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2、緣債務人李宜靜於民國103年5月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3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5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7月1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6059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4、緣債務人李宜靜於民國105年3月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利息息百分之12.6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
5、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5月11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87558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6、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5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宜靜│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2.58%│││160592││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李宜靜│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2.65%│││187558││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宜靜│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160592││月12日起││違約金,每次違│││元││││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002│新臺幣│李宜靜│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187558││月12日起││違約金,每次違│││元││││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