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346號聲請人乙○○
4樓上列聲請人請求選定其擔任禁治產人甲○○監護人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⑴甲○○、 張麗束 之戶籍謄本。
⑵甲○○已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監護人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
⑶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
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⑷甲○○之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孫)之最近戶籍謄本。
⑸97年9月1日家屬會議之見證人之最近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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