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書狀所示。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0號案件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確保未來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本院認尚有羈押之必要,此外,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許泰誠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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