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告 陳懿歆 (即盈佳企業社)
被告 丁顥瑋 (即展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