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等二人於民國096年0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1,81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096年03月15日起至103年03月15日止分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1,149,090元仍未依約攤還本息,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付息時,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二)、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