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附民原告 林鈺恩

附民被告 蘇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國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金易字第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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