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5,034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