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徐士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萬元,約定於98年8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息9.2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6月2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