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簡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周士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士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士益聲請再審,惟其所具狀並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經本院通知限期補正,聲請人亦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