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二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智源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 律師
沈元楷 律師 曾益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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