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張志豪 被告 黃奕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黃奕鳳詐欺案件,經原告張志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蔡立群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春梅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