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59號聲明人 游順安
許游雪玉 游秋蘭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之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順序之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游順安為被繼承人 游火旺 之弟,聲明人許游雪玉、游秋蘭則為被繼承人之姊妹,於民國107年4月13日知悉其得繼承,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7年1月1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次依聲明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之記載,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游坤棋游琇惠游依紋游承峻 及孫子女 洪維謙洪彥鈞 ,但僅子女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孫子女則尚未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4、114、119號卷可考,而洪維謙、洪彥鈞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洪維謙、洪彥鈞繼承,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前順位之繼承人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聲明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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