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聲請人 蘇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羅傅傑陳品卉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僅得對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對背書人不得為之,且本件2紙本票為不同發票人,故請分別表明正確相對人,及各相對人應給付之票款金額,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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