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林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林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94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判決,於100年10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張林森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林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9日│99年11月29日│99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8號│毒偵字第68號│毒偵字第215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4│100年度訴字第204│100年度訴字第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1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4│100年度訴字第204│100年度台上字第││││號│號│30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6日│100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553號(│執更字第553號(│執更字第553號(│││編號1-4定應執行│編號1-4定應執行│編號1-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8日│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54號│毒偵字第1571號│毒偵字第157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號│100年度訴字第594│100年度訴字第59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594│100年度訴字第594││││3020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9日│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得││(聲請書誤載為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553號(│執字第2987號(編│執字第2987號(編│││編號1-4定應執行│號5-6定應執行刑│號5-6定應執行刑│││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