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上訴人 吳金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佳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27,487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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