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上訴人 吳金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佳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27,487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