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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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0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002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玉思股份有限公司曹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究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聲請人?抑或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若為後者,請重新提出蓋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法定代理人 印文 之聲請狀。(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係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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