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HAI(中文姓名:阮文泰,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柒點貳 肆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VANTHAI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7.24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7.245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高市凱 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是該扣得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