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港好如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國良 上列聲請人與 陳麗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港好如意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鎮○○路○○○號4樓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