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12號

原告 林素招

王淑娟

王偉龍

王薇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婷 ( 王畇涵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 王泰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泰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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