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12號
原告 林素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婷 ( 王畇涵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 王泰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泰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