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2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