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9號債權人加拓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慧美 債務人 劉彥 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劉名泓 住臺南市○○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劉彥葑 住臺南市○○區○○○路○○○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雖列劉名泓為債務人,然依上開書狀所附之本票影本,票上發票人劉名泓之簽名下,另有記載發票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經核對債務人戶籍資料,此組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票載發票日民國101年3月22日時,係由債務人劉彥葑使用,債務人並於101年9月28日更改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故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當事人年籍資料雖與債務人劉彥葑之現戶籍登記資料不同,惟債權人欲列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者,應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列之債務人劉彥葑,並無疑義,爰依債權人聲請,將如主文所示支付命令當事欄中之顯然錯誤,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