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43號聲請人 余宏仁 即財團法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於89年1月12日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嗣經108年12月31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教育部許可變更,有教育部109年4月15日台教社(三)字第1090054858號函、第7屆第6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2份、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