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4號債權人 林詩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雲旺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張雲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第三人張雲旺已死亡,故請求其繼承人應於繼承張雲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惟聲請狀上僅記載「張雲旺之繼承人」,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別及特定相對人之相關身分資料。本院另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張雲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該通知業於同年2月1日由債權人收受,惟其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資料,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