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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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阮聖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阮聖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阮聖文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1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清算事件、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清算事件及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聲請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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