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鄭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9,343元(即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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