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緯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7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三、經查:㈠本件告訴人 黃金邦 告訴被告宋緯信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依法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0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