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佳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00元,面積1,155.6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36,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513元(計算式:3,100×1,155.63×1/36=99,513,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予伶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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