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6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聲請人 鄧秀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 陳明 聲請人姓名為「鄧秀美」抑為「 鄧美秀 」,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正本(下方具狀人處應簽章正確姓名)及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