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逸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篤儀
一、債務人林逸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逸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篤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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