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原告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兼法定代理人 王是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駿 律師被告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邰中 和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134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自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被告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工公司)既係因受僱人即被告甲○○而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甲○○部分既經駁回,其請求被告天工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