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108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告 徐慧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原告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另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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