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108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告 徐慧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原告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另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