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黃潘初 代被告 劉曉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