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至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至偉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至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至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102年5月14日21時20分許│102年5月8日5時34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7372號│年度偵字第2177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94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94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91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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