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44號
原   告  何錫諭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懿玲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1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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