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2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真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3,874元【本金1萬8,63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2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萬3,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萬8,631元
108年2月20日
113年10月6日
5
5,243元
小計
5,243元